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19)第34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78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帐号:95×××6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