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终3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北开发区强劲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艾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陡崖村北、牟乳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上诉人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