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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29行初5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玉田县伯雍西街**。

法定代表人:于广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雪,女。

第三人: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玉田县城内鑫迪电力有限公司西院/div>

法定代表人:夏淑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景艳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