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29行初5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玉田县伯雍西街**。
法定代表人:于广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雪,女。
第三人: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玉田县城内鑫迪电力有限公司西院/div>
法定代表人:夏淑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景艳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