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9民初424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单振强,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夏淑萍,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玉田县舒畅华府小区外墙粉刷工程款335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外墙粉刷业务,2014年底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玉田县舒畅华府小区外墙粉刷,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354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叁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正,欠款人签字:唐山市**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出具欠条后未给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至贵院,望判准所求。

**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2、欠条的原件一份。

以上证据,本院结合原告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建筑外墙粉刷业务,2014年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玉田县舒畅华府小区外墙粉刷工程。2015年1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叁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正,¥33540.00,欠款人签字:唐山市**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间口头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完成被告外墙粉刷工程后,被告已为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工程款数额。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35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本院予以采信。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外墙粉刷工程款3354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召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