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2民初4471号
原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72789R。
法定代表人:王艾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王广舒,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90991029K。
法定代表人:赖桂林,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昌,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资产管理科科长,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罗桥医院”)与被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以下简称“第八地质大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艾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王广舒,被告第八地质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美罗桥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华美罗桥医院与第八地质大队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关于租金条款的约定变更为:按每平方米13.5元计算租金。
事实和理由:第八地质大队系新罗区罗桥地矿大厦一、二、三层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第一层为店面,第二、三层为同类普通平房。华美罗桥医院从1999年起向第八地质大队租赁罗桥地矿大厦一、二层房屋用于开办医院。2016年因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第八地质大队重新对罗桥地块大厦一、二、三层租赁房屋进行招标,华美罗桥医院进行投标并以6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租了第一层店面及以1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租了第三层楼层。在第二层房屋进行投标时,华美罗桥医院的同业竞争对手“龙岩市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委派第三人参与恶意竞标,华美罗桥医院一直承租一、二层房屋用于开办医院,二层系医院不可分割的部分,所有机器设备均已在二层固定多年,如不能承租二层,必将给华美罗桥医院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因此华美罗桥医院只能参与竞标,使得第二层房屋租金一路上涨至每平方米82元,并最终于2016年7月29日以82元每平方的中标价格与第八地质大队签订二层房屋的租赁合同。华美罗桥医院认为,民事主体因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缔结合同,现二层租赁房屋的价格系因第三方恶意竞标所致,远远背离了正常的市场价格,也违背了华美罗桥医院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变更。因同层房屋的三层租金仅为13.5元平方米,该价格水平与二层租金价格水平属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的价格水平,可以予以参照,现华美罗桥医院与第八地质大队就此事项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第八地质大队辩称,租赁物第二层的租金与第三层租金一样不合理,第二层招标的低价就是每平方米20元,在进行招投标时,也都是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国有资产出租租借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的,手续都是按程序进行,都是合法的,第八地质大队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租赁物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竞标时的底价也是参照周边地段来定价,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租。第二层每平方米82元是华美罗桥医院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竞价的结果,第八地质大队无权干涉也不知情。竞标是否显失公平由法院认定。
华美罗桥医院与第八地质大队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八地质大队系新罗区罗桥地矿大厦一、二、三层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第一层为店面,第二、三层为同类平房。华美罗桥医院从1999年起向第八地质大队租赁罗桥地矿大厦一、二层房屋用于开办医院。2011年5月31日,双方续签闽西地矿大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地矿大厦二层不同时期段的租金。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协商对第二层租赁物的租金价格进行调整,达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地矿大厦第二层租金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的一致意见。2016年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第八地质大队重新对罗桥地矿大厦一、二、三层租赁房屋进行招标,华美罗桥医院进行投标并以6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租了第一层店面、以每平方米82元的价格承租了第二层店面,以1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租了第三层楼层。2016年7月29日,华美罗桥医院与第八地质大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华美罗桥医院以每平方米82元的价格承租罗桥地矿大厦的二层房屋。现华美罗桥医院认为在第二层房屋进行投标时,同业竞争对手委派第三人参与恶意竞标,华美罗桥医院为能继续承租二层、减少损失,只能参与竞标,使得第二层房屋租金严重悖离市场价值,二层租金价格不是华美罗桥医院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故诉至本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询有限公司对地矿大厦第二层(面积855.14平方米)于2016年10月1日的房地产市场租金价值进行鉴定,华美罗桥医院预缴鉴定费5000元。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认定地矿大厦第二层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21.5元,月租金为18386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华美罗桥医院与第八地质大队签订合同后,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地矿大厦第二层租金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在新一轮投标后,第二层租金竞标上升至82元每平方米,比第一层出租价值更高的店面每平方米租金高出22元,比三层每平方米租金高出近70元,确有存在因商业恶性竞争,一方不得己高价中标的可能。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地矿大厦第二层房地产市场租金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21.5元,与华美罗桥医院中标的每平方米82元相差近四倍,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华美罗桥医院要求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地矿大厦二层出租价格进行变更,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原先履行合同的情况,本院酌定将租赁合同中地矿大厦二层出租价格变更为每平方米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项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82元”应变更为“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
二、驳回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4元,减半收取为14727元,由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9727元,由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负担5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负担1500元(鉴定费已由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预缴,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书记员 邱瑜 ( 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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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