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郴州林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街道青年大道369号往江苑住宅小区3栋。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原告**与被告**、郴州林安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等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