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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塘市龙盛建材商行、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112号 原告:***市***塘市龙盛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经营者:***,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C座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6号B2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亿天霖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马沙桥路3-34号。 经营者:***。 被告:苏南***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塘市龙盛建材商行与被告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相城区黄埭镇亿天霖五金商行、苏南***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塘市龙盛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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