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C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23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411执2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荣
审 判 员 赵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