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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069号之一 原告: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5B46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3幢4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XUPF22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9064337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YLWC0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佳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PW78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C5YY3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GH9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U0KJ4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佳奥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佳奥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佳奥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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