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茂企业有限公司、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3969号 原告:**经茂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3XD8EM49,住所地**市花洲街道时代国际2栋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9064337P,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C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YLWCO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6号B2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经茂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聚勇达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已于2022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茂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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