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291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恒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冀润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定县恒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北大街**康馨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墅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南大街**/div>
***与**、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定县恒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墅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3276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翊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