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813号
原告: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冀润贵。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定县燕赵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案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54.0元,减半收取计23,527.0元,由原告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