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23民初2988号 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上塘村桂园组火烧陂兆桂园商住楼写字楼17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梦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大道(**段)448号同方信息港大厦24层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公司)与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6719.61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9038.42元(违约金以人民币1156719.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2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为29038.42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两项合计暂为1185758.03元。2、判决原告对案涉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被告股东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招投标及采购部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为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的中标单位,请原告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安排进场施工事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原告根据投标文件与被告协商确定了《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验收、质保期、工期、材料供应、合同总金额为1163361.07元、签证、工程款支付、合同生效、争议管辖、**付款违约金等内容。由被告交给其总部走签订合同的**流程,2021年4月22日,被告总部**确认了双方拟定的施工合同文本,编号为: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因原被告双方己经确认了施工合同的内容且案涉项目急需用电,2021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原告重新规划线路并拆除迁移电线杆,产生的费用以签证的形式按实确认,由此产生签证16684.01元。 2021年3月30日,被告项目经理**再次签发《工作联系单》给原告,要求原告立即组织人员进场,加紧安排施工,保证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临电工程。原告积极响应《工作联系单》的要求,立即组织预约供电局勘察、设计院出图、审图、材料采购、土建施工等。原告在案涉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完毕且具备通电条件后,2021年4月21日原告预约**区供电局及被告进行工程三方验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载明检验意见为“验收合格”。2021年4月25日原告进行接火停电施工,于当天成功送电。通电后,原告便将案涉临电工程移交给了被告,被告组织其新建楼盘的施工活动(比如基础打桩、土方开挖、混泥土碾碎等)。2021年10月中旬**区供电局反馈被告电费欠费几个月,要求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费17640.74元,电费违约金105.84元,共17746.58元。原告与被告**确认后于2021年10月18日向供电局支付17746.58元。2021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将原告替被告垫付户的电费及违约金转为借款。因被告是恒大集团的子公司,受“恒大事件”的影响,在原告施工的临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后长时间无法与被告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直到2022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由其工商登记董事***先生签名按指印的《承诺函》,确认原被告之间临电施/工合同的合同金额为116361.07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签证金额为16684.01元,垫付的电费金额为17746.58元,合计欠款1197791.66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 2022年3月18日,被告总部预决算部工作人员**联系添加原告项目副经理***微信,启动工程款结算流程。 2022年4月11日,被告总部预决算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文件确认合同内造价1122289.02元,签证工程16684.01元,垫付电费17746.58元,无争议金额合计为1156719.61元。同时**指示原告在该文件上手写文字并**。原告按要求手写了文字、**后发回给了**;但是直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分文未付。原被告签订《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被告在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的临电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且垫付了电费的情况下,仍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显然被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外,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一、双方关于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工程结算总价尚未确定。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以供电局验收合格且通电为准。原告并未提供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以及供电局同意通电的证明文件。2.原告将涉案合同之外的电费(或有)计入结算总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工程结算系双方基于涉案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汇总出原告履行完毕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且无违约行为后,应当享有的债权。即便法院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其代为被告垫付电费一事属实,但该费用系涉案合同之外的费用,不应计入涉案项目的结算总价。3,双方未曾就结算总价进行确认。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双方审核结算总额后,若均对数额无异议,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未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双方**确认,因此不能作为确认结算总价的凭证。 二、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1.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付款前,应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提供发票的,被告有权相应的顺延付款时间。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有***付款时间。2.原告主张的金额中已包含了质保金,但鉴于原告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无法判断原告起诉之时,质保期是否已经届满。若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质保金的支付。 三、原告代被告垫付的电费(或有)与本案无关,应另案主张。原告提交了证据8,用以证实原告为被告垫付了17746.58元电费,但证据8的三性有待法院审核确认。证据8中关于电费数额的截屏显示不完整,无法证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据取得的正当性。中国银行出具的《国内业务付款回单》也只能证明原告向惠州供电局支付了17746.58元电费,不足以证实该费用系原告为被告垫付。《借条》未经被告**确认,不能作为债权的凭证。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证据8真实、合法,且确认原告为被告垫付了电费,但原告为被告所垫付的电费为2021年9月的电费,并非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电费,该部分费用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并直接代被告向供电局支付,属借款合同关系,而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者并非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原告若需主张该部分债权,应另案起诉。 原告通建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3.中标通知;4.惠州市莱**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5.《工作联系单》及《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凭证》;6.工作联系单;7.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8.被告欠电费金额截屏、原告的付款回单及借条;9.***;10.原告项目副经理***与被告预决算部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11.临电工程报价单、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12.供电方案协议及设计委托书;13.试验报告;14.接电确认书;15.证明及付款凭证;1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及发票。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通建公司系于1987年4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承接电力工程及其技术服务,电力试验及其技术服务,电力设施承接,承装,承试等。被告**公司系于2020年11月2日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2021年3月18日,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招投标及采购部向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招标文件和贵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报价。经综合评定,我司确定贵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请贵司自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指派投标授权人携带本通知书及工程招标文件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大厦××座××层与惠州恺樾置地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含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内容(***文件)签订合同,并安排进场施工事宜。 原告通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公司(发包方、甲方)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约定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3、现场情况施工用水、用电未具备,施工场地平整,道路通畅。不提供住宿、不提供场地搭设工宿。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除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工程总价按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除增值税综合单价,计取增值税税金,据实结算。工程量暂定,含高压分支开关箱、箱变、变压器进线电缆及套管。2.合同范围从高压下火点至惠州市**大道御***项目红线范围内指定位置的箱式变电站的高压线路、电缆分接箱、箱式变电站、计量系统、防雷接地、供电局代维代管费、市政高压送电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附件、配套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报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采购(电缆甲供,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二次运输、设备安装就位)。3.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方案深化优化、施工图报审、工程施工(办理停送电手续、箱变安装、基础施工、电缆敷设及设备接线、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工程验收并通电、承担一切工程保修、按照当地供电局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并办理所有通电用电手续、土石方开挖回填、顶管、绿化带破除用恢复,含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的协调等全部内容。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1.按当地供配电管理部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工程质量必须合格。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3.其他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1、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有关设计变更和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并以供电局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及通电为标准.2.其它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1.本工程保修期两年,质量保修期从该系统工程竣工通电之日并以供电局验收合格通电之日起计。2.其它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2月28日,实际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2.要求工期40日历天。 第八条合同价款1.合同暂定总价(含税)小写¥1163361.0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零柒分)。2.合同暂定总价己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费、二次运输费及设备就位安装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程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临时设施费、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点堆放的费用及其它措施费、设计费、税金、利润、办理所有手续的相关费用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同时,总价中包含本项目中的所有系统质保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的,甲方有权从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从第二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以此类推;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定并生效后15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完成所有变压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通电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清单暂定总价的60%;2.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留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发包人在两年质保期满(质保期从通电之日起计)后15天内一次无息付清。3.施工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各期款项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5.双方确认合同的价格总价已含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3.发包人委派为**发包人现场代表,协调工地相关配合事宜,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4.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附件1《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报价表》总计为1163361.07元。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 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一条鉴于乙方承接的《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上述赶工奖的金额中已经包含乙方因赶工奖而应承担的与原合同计税方式一致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赶工奖的支付不免除乙方依据原合同及法律所应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影响或限制甲方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乙方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等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分阶段按实核定赶工奖,赶工奖列入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三条甲方支付以上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款项。第四条每季度根据甲方核定的赶工奖汇总后签订赶工奖补充。第五条本补充协议未提及的事宜仍按照原合同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还约定其他条款。 2021年3月23日,被告中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由于首开区内原有电线杆拆迁进度缓慢,部分位于即将打桩及开挖楼栋内,影响工程进展。现要求贵司重新规划线路并拆除迁移电线杆,为现场开工提供工作面及满足短期临电需要。请贵司做好过程影像资料,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以签证形式按实确认。该单有郑进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 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凭证》,内容,由于首开区内原有电线杆拆迁进度缓慢,部分位于即将打桩及开挖楼栋内,影响工程进展。贵司委托我司拆除迁移电线杆,为现场开工提供工作面及满足短期临电需要。工程量1、拆除8米杆6根,2、拆除BLVV-240沿杆369米,3、拆除BLVV-120沿杆446米,4、拆除废料运输0.8T,5、配线BLVV-120462米,6、新建8m水泥杆(利旧)3根。 2021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本项目现场临电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请贵司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包括施工方案、图纸及材料申报需同步进行。因首期各单位已逐步进场。急需用电,请贵司加紧安排施工,保证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临电工程。 2021年4月15日,被告(用电方)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供电方)签订《供电方案协议》约定俗成主要内容二、供电方案1、供电电压等级交流10KV。2、电源接入方式单电源接入。以直埋套管的方式敷设10KV电缆线路至用户配电站。协议还约定其他条款。 2021年4月16日,被告向惠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委托书》,内容为兹有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工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道ZKA33-01﹨33-02片区,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工程装机容量4×800KVA,已与地方供电部门供电方案。两委托贵单位为我司地行受电工程设计。…。 202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及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试验报告》,结论为合格。 2021年4月21日,原被告及供电单位在《接电确认书》签名确认,内容为用户名称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供电单位**供电所,确认信息报装容量3200KVA,以经竣工检验合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接火送电。 2021年4月21日,原被告及南方泵业电网出具《客户受电工竣工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验收合格。 户名为惠州**置业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道××路交汇处),结算户号3×××7,用户编号0313160232328718,截止2021年10月欠费总额17746.58元。 2021年10月18日,原告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支付17746.58元,用途为代户0313160232328718,户名惠州**置业有限公司缴交9月电费。2021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收到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7746.58元(大写壹万柒仟柒佰肆拾***角捌分),该款项用于支付惠州恒大御***2021年9月份电费,待我司报销流程完成,由惠州**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把17746.58元现金转还给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被告惠州**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以惠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给原告,内容为关于贵司承建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深惠工字合21【0-53-100】003),合同金额1163361.07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零柒分),施工过程中产生签证16684.01元(大写壹万陆仟***拾肆元零壹分),现已履约完成并投入使用。因欠电费,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我司垫付电费17640.74元、违约金105.84元,合计17746.58元(大写壹万柒仟柒佰肆拾***角捌分)。因此,至今我司欠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97791.6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柒仟柒佰玖拾壹元陆角陆分),我***于2022年6月30日前现金结清工程款、工程签证审后款项及贵司垫付电费。 原告方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内容2022年3月18日,彭发送恒大预决算,你那里临电结算,麻烦发一下报价的表格给我。原告发送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清单,彭回复还有合同、竣工图纸。彭向原告方发送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清单、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惠。2022年4月11日,彭发送我们这里只是帮忙上结算流程还有就是上资金申请报单,具体付款得要财务负责,**给我,我尽快走结算流程,这样才有机会去催。扫描就可以了,彭发送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惠,以这个为准,没有改动。原告回复我们垫付的电费是要另外算?彭发送同意按XX金额做为本工程结算无争议金额,写上这一名话就好。原告发送这个工程还有垫付的电费的,你们没有钱支付电费,你们垫付了9月份电费。2022年4月11日,原告发送是不是要加进去。那我就等你改好了,再**。彭回复好的。微信的工程结算书内容为建设单位惠州市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合同编号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工程造价(小写)1156719.61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陆仟柒佰壹拴玖元陆角壹分。编制单位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预算部。 被告向原告出具《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报价表》,主要内容为一主要项目1、分支开关箱,清单工作内容安装、校接线、调试,接地,单位台,主材设备价71502.21元,其他费用3922.3元,合计75424.51元;2、分支开关基础,清单工作内容包含因地势较低引起的填方、基础接地、接地测试等,单位项,其他费用9774元,合计9774元,3、分支开关箱围,清单工作内容采购及安装,单位个,其他费用6292元,合计6292元,4、箱式变电站,清单工作内容卸车、二次运输、就位及安装、校接线、含设备调试及变压器系统调试,单位台,主材设备价131570.8元,其他费用5104.8元,合计546702.4元,5、箱式附属工程清单工作内容含箱变基础及附件,单位项,其他费用106452.5元,合计53212.5元,6、围栏,清单工程内容砌筑围栏基础脚、制作安装箱变、分接箱围栏,单位个,其他费用9828元,合计39312元,7、接地网装置,清单工作内容接地安装、调度,单位系统,其他费用3740元,合计14960元,其他费用2618元,合计2618元;8、电缆敷设,清单工作内容安装、接线、电缆头制作安装、调试,单位米,其他费用45.35元,合计18049.3元;9、电缆直通井,清单工作内容制作、含并盖安装、含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工作,砖砌井,单位座,其他费用4725元,合计0元;10、电缆转角井,清单工作内容制作、含并盖安装、含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工作,砖砌井,单位座,其他费用6142.5元,合计6142.5元;11、电力专用涂塑钢管套管敷设,清单工作内容管道及管道安装,含土路面或混凝土面开凿恢复、挖填土方、破除绿化带及恢复等,单位米,主材设备价64.09元,其他费用197.45元,合计0元.二、其他项目1、设计费,单位项,合计107889.91元,2、道路安全技术评估,单位项,合计0,3、停电接火,单位项,合计6000元。三、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增减项目,1、供电局电力设备维代管费、单位项,总合计36990.83元,2、***及标示,清单工作内容制作、制作、***安装,含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工作,砖砌井,单位座,其他费用4725元,合计4725元;3、电缆直通井,清单工作内容制作、含并盖安装、含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工作,砖砌井,单位座,其他费用6142.5元,合计36885元;5、电缆敷设,清单工作内容安装、接线、电缆头制作、调试,单位座,其他费用50元,合计750元;6、电力专用涂塑钢管套管敷设,清单工作内容管道及管件安装,含土路面或混凝土路面开凿恢复、挖墙土方、破除绿化带及恢复等,单位米,主材设备价64.09元,其他费用197.45元,合计0元。7、一孔顶管HDPE,清单工作内容管道及管件安装费,单位M,主材设备价45元,其他费用105元,合计49950元,电力专用PE管套敷设,清单工作内容管道及管件安装,含土路面或混凝土路面开凿恢复、挖填土方,破除绿化带及恢复,单位米,主材设备价45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9975元.四、不含增值税总价(一+二+三)合计1029622.95元,五、增值税(9%),合计92666.07.六总计(四+五),合计1122289.02元。 原告提供工程结算书,内容为建设单位惠州市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合同编号恒粤深惠工合字210-53-100。003,工程造价(小写)1156719.61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陆仟柒佰壹拴玖元陆角壹分。编制单位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公司预算部。 原告提供工程造价汇总,内容为工程名称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一、预决算部送审阶段1、合同内造价1122289.02元,2、签证工程16684.01元,11、施工水电费17746.58元,送审无争议金额合计1156719.61元。 2023年4月17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供电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以下简称御***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御***项目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临电工程的配电柜及相关电力设备设施、土建等均由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临电工程施工完毕且具备通电条件后,2021年4月21日,经建设单位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我局三方验收合格。临电工程通电成功后交付给了建设单位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建设单位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电费后,施工单位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为建设单位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户号0313160232328718,垫付2021年9月电费17640.74元、电费违约金105.84元,共17746.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惠州市恺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福田南支行账户存款【详见(2023)粤1323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书】。 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通建公司具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涉案工程有无结算的问题;二、被告**公司应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三、原告通建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涉案工程有无结算的问题。首先,被告认可涉案工程是原告施工,且工程已由原被告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其次,被告在《惠州市**大道御***项目临电工程报价表》的总款1122289.02元有被告项目部经理**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确认。再次,被告项目部经理**在《工作联系单》签名确认工和,同时,被告董事***签名确认签证工程16684.01元。第三,被告确认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费17746.58元。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垫付电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因此,对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电费共1156719.61元,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被告**公司应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天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一次收支付,本案工程已于2021年4月21日验收并于2022年4月11日结算,且被告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结清工程款,因此,被告应2022年4月26日前支付工程款97%给原告,应于2023年5月6日前支付质保金给原告。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原告诉请利息以工程款1105304.35元(1122289.02*97%+16684.01)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33668.67为基数,从2023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7746.5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原告通建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涉案工程双方结算至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起诉,未超过十八个月的期限,故原告在被告**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138973.03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惠州市**御***花园项目临电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票开具时间问题,尽管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时,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交真实有效的应付金额的等额发票,但考虑到工程款为合同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因未能如约定履行合同已进入诉讼,如仍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可能会出现原告收不到工程款却要先执付税费的情况,故原告在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开出发票给被告 四、关于原告诉请担保保全费的问题。财产保全担保费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然支出且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被告恺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973.03元及违约金(以1105304.3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33668.67为基数,从2023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电费17746.58元及利息(利息以17746.5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138973.03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惠州市**御***花园项目临电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通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20472元,由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恺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述金额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20472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