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312号
原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13栋1-2层S05号。
法定代表人:丁艳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玉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