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969号
原告: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21MA0NAURH53。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镇战备路。
经营者:张建新,个体。
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97306474H。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杜尔伯特大街明辉丽景××。
法定代表人:魏名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彩霞,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9286D。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226室。
法定代表人:田桂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彩霞,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诉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卓资县旗下营镇建兴商务宾馆负担。
审 判 长  杨 俊
审 判 员  郭 燕
人民陪审员  郭全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