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70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保全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坤云时代B3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9286D。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3460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