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49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后变更至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坤云时代B3座12层。基于双方当事人已于书面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约定法院对本案具有唯一管辖权,故本案应该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虽然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是应当适用普通的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则而不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工程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其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都与其是并列案由。从文义解释来看,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列的案由仍然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综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恳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49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就本案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在案涉合同中虽约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朝阳区人民法院并非工程所在地法院,该约定违背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