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1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2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回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1民初4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0000元(此金额暂计,具体金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