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楼265座。
法定代表人:邵月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6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程序问题应当秉持最密切联系原则,鉴于上诉人并无其他办公场所,且即将正式入驻秦淮区小火瓦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软件××楼××座,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受理本案,而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系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生的住所地变更,故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韦韬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