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8602行初2050号
原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265楼。
法定代表人***,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聂猛,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楠,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京驰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88号未来城A幢517室。
委托代理人***,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南京驰奇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邦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尤象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