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5848号
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莉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