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财保1号
申请人:河北利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村(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BUEFEF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浦东产业集聚区高阳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9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94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利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中原油田支行账号4100********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科技新村支行账号2572********的银行存款7653455.11元;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国家文化与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账号9558********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中原油田支行账号4100********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科技新村支行账号2572********的银行存款7653455.11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国家文化与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账号9558********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以上保全金额共计9653455.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利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