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高阳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锐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反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7月7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锐驰公司提出撤回反诉,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锐驰公司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反诉,***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四、准许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4.03元,减半收取1907.02元,由***负担;反诉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元,***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6.42元,减半收取383.21元,***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