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