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9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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