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与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海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