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海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