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浦东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驰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5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锐驰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尚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