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浦东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驰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5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锐驰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尚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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