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21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东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创新工业园区南津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也未查得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约谈,告知了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遂宁市宏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兆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