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恢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石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执复64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了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81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条件,而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