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23执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组织机构代码911310811094405799。
法定代表人:于锁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金龙,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于永胜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