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

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81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
法定代表人:于锁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金弘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