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法定代表人卢阔,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594.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