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9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洪山区珞狮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墩街特**东方商都****。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洪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1元,减半收取5250.50元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王日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优子
书记员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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