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73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8063703R,住所地湖北省**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8B78T9,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刘家垸林场窑台分场。
法定代理人:何某。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