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万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73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8063703R,住所地湖北省**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8B78T9,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刘家垸林场窑台分场。

法定代理人:何某。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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