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当***广告有限公司、**九坤颐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976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8063703R。
法定代表人:宋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坤颐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市东西湖区团结大道南、四支沟西九坤五环华城二期14栋2单元1层4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WH8X9。
法定代表人:陈思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方园,公司员工。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坤颐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