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当某某广告有限公司、金地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7994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自在城1号商业体A座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施鑫华。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234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