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当***广告有限公司、**花博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538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博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大集街天星村。
法定代表人:许江。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博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1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