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378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辰领航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期办公楼(一号楼)第十三层1301-1303A号。
法定代表人:郑忠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辰领航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14日,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