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

**当***广告有限公司、**弘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386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山社区商业楼1楼108-6。
法定代表人:孙建飞。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弘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慕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