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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广告有限公司、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728号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殷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陶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计418.50元,由原告**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俊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惠敏
书 记 员 龙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