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235号
原告: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1号连飞中心8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棽,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丰**。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缴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