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某某百货商行、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百货商行 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百货商行与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27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市洛龙区***百货商行欠款451818.4元。因义务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洛龙区***百货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783**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依法轮候查封(2024年5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辛店街道办事处有应得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辛店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辛店街道办事处协助将该工程款转付至本案执行款账户,因该工程款有争议,现正在诉讼过程中,故辛店街道办事处暂无法协助执行。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2年5月19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丰华路1号连飞中心805号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门紧锁,已不在此地办公,未能查找其到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6月23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6月23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2年6月21日,本院作出司惩366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壮丽山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51818.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67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6677元执行费、451818.4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