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2楼D2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3339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海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038476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海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