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某某等与*加伟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27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汪时,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73656284XG。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正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正负担(已纳)。
审判员*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