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15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