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33396F。
法定代表人:李定富,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1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