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77726K。
法定代表人:蒋长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路,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对原审被告唐路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