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1-1801/1802/1803/1804/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77726K。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偿还借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3471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912元,执行费192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法、内网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