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24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0××5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庐阳区四里河路(合庐字第XXXXX)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庐阳区四里河路(合庐字第XXX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