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2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0××58.3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0××5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蓓